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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分明 构建诚信外贸体系
3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介绍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参考报》等多家央媒对此进行报道。现精选部分内容如下。
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推出联合惩戒新政,让进出口企业不敢失信、不能失信。这次联合惩戒措施共有39项,涉及工商、税务、质检、司法等33个部门和领域,覆盖全国省市县各个行政层级,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信用管理网络。进出口企业一旦被列入联合惩戒黑名单,不仅法人不能出境,企业的融资、贷款等也将受到严格限制。
今年以来,海关对税务、证监会等7个部门推送的黑名单企业实施了联合惩戒,下调了3家高级认证企业和33家一般认证企业的信用等级,限制228家企业申请成为认证企业,并将341家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或稽查重点对象。
让失信企业处处受限的同时,也让守信企业尽享便利。前不久,海关总署等40个部门推出了诚信企业联合激励措施。奖惩分明的诚信外贸体系让进出口企业在各个领域得到最大化的优惠与便利。
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28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8日正式对外发布。
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失信企业本身,同时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失信企业“改头换面”,逃避惩罚。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将在全国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都被贴上标签,基本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由3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今天正式对外发布。在国新办举行的发布会上,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表示:“这是海关在进出口领域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海关监管体制迈出的重要步伐,也是海关助推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
李国说,企业如存在走私行为或有走私罪、拖欠应缴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虚假信息注册登记等8大类行为,就将被列为失信企业并提交到联合惩戒机制中,由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惩戒。此外,对向海关申报进出口信息弄虚作假、造成统计数据失真的企业,也将受到联合惩戒,以打击虚假贸易行为。
据介绍,此次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覆盖了全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实现了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监管或经营范围涵盖了失信企业及其高管人员日常生产生活的活动领域,基本形成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
李国表示,在具体惩戒措施上,备忘录立足于执法实际,从市场准入、执法管理、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了工商、税务、金融、环保等多个重点领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本次联合惩戒的实施对象,不仅包括失信企业本身,还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联合惩戒既是结果,也是手段。为了给失信企业一次改正机会,在制度安排方面,一般的失信企业,只要一年内不再发生备忘录中所列举的一些失信情形,经过评估和核查,可以恢复为一般信用企业,与一般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李国说,但通过“改头换面”去逃避惩戒的行为是不允许的,对此将予以重点关注和管控。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海关监管体系,真正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集约高效、协调统一的通关一体化管理格局,海关还通过打造“经认证的经营者”(AEO)制度的升级版,为高信用企业境内外通关建立绿色通道。
“AEO认证已成为中国在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的通行证。”海关总署稽查司司长孟杨表示,中国海关已与新加坡、欧盟、瑞士等33个国家和地区实现了AEO互认。互认后,中国AEO企业境外查验率平均降低了50%,通关时间缩短了30%,大大降低了企业的通关成本,提升了国际竞争力。
目前,我国与上述33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值占我国出口贸易总额的40%以上。到2020年,这一比重将力争达到80%。下一步,中国海关将继续推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AEO互认合作工作,让AEO企业享受到更多的优惠和便利。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负责人罗艳君表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签署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现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全覆盖,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把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运用信用报告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中,做到“逢办必查”。
信用“一降到底” 加强退税审核 提高监管频次 限制消费出境
今后,凡是上了海关“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将会受到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等33个部门的联合惩戒。上述部门今天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中39项惩戒措施,将成为失信企业的“紧箍咒”。
据了解,《备忘录》包括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方式、惩戒措施和动态管理等4部分内容。
“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失信企业本身,同时还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今天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备忘录》特点时说,通过增加对相关人员的惩戒,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失信企业“改头换面”,逃避惩罚,有助于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实现从源头上治理失信活动的目的。
李国认为,此次《备忘录》联合了33个部门,覆盖全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实现了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形成一个严密的信用管理网络,体现了部门协作力度大。失信信息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动态更新,各有关部门即时纳入日常管理,真正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增强对失信企业的实际管控能力。
联合惩戒措施实。备忘录立足于执法实际,针对失信企业的特点,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重点领域,均具有较强的实践可操作性。
“特别是企业失信成本高。”李国说,备忘录构建起了长效的协同共管机制,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则在全国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都会被贴上标签,受到高强度的限制和约束。只有让企业因失信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经营代价,才能真正起到“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威慑效果。
记者注意到,《备忘录》中对失信企业采取的惩戒措施共有5大类39项,既有特定部门单独适用的,也有各部门联动响应实施的。
纳入黑名单类措施。如,工商部门将有走私罪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将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海关总署、中央网信办利用中国网站定期公布失信企业信息等。
影响信用评定类措施。如,质检部门的不予适用A级及以上企业信用管理,或者直接列为信用D级管理;外汇管理部门的不予适用A类企业管理,或者直接列为C类企业管理等。
加强审核、检查类措施。如,发展改革、证券部门对发行公司(企业)债券、财政部门对申请政府性资金支持等从严审核;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海关、质检、环保等部门对失信企业提高查验率或监管频次等。
限制性管理类措施。如,法院将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公安部门阻止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国资委限制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成为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政部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
惩戒参考类措施。如商务部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进出口配额分配限制参考,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参考,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融资、授信依据或参考等。
哪些行为构成海关所说的失信企业,并会受到惩戒?李国给出了8大评判标准。
海关认定的失信企业包括:有走私罪或者走私行为的企业,并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一年内多次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拖欠应缴税款和应缴罚没款项;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失实,且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搞“空壳企业”;因各种违法违规情况,被海关依法暂停从事报关业务;涉嫌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拒不配合海关进行调查的;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弄虚作假,伪造企业信用信息的。
对于一般的失信企业,只要一年内不再发生海关所列举的一些失信情形,经过评估和核查,可以恢复为一般信用企业,让其享受到与一般企业同等待遇。“但不能说今年违法违规了,明年歇一年,后年再来,如果形成一种恶意循环,我们会加重惩戒。特别是一些企业背后的个人,更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所以通过改头换面去逃避惩戒这种行为也是不允许的,我们也会在措施里面予以关注和管控到位。”李国强调说。
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33个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简称“合作备忘录”)正式对外发布。根据该合作备忘录,进出口失信企业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包括进出口配额限制、外汇额度等将成为惩戒参考。
至此,我国“守信褒扬、失信惩戒”进出口信用体系已经基本成型。联合惩戒已覆盖包括进出口在内的共14个领域。《经济参考报》记者28日从国新办发布会上获悉,下一步,联合惩戒将实现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全覆盖。
在28日国新办举行的专题发布会上,海关总署副署长李国、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罗艳君对当天发布的合作备忘录进行了详解。
李国表示,合作备忘录联合了33个部门,覆盖全国省、市、县各行政层级,实现了纵横相间的协同联动,形成一个严密的信用管理网络。失信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动态更新,各有关部门即时纳入日常管理,真正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切实增强对失信企业的实际管控能力。
据李国介绍,合作备忘录的特点还有“惩戒对象范围宽”,即实施惩戒的对象,不仅包括了失信企业本身,同时拓展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增加对相关人员的惩戒,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失信企业“改头换面”,逃避惩罚,有助于加大企业失信成本,实现从源头上治理失信活动的目的。
此外,“企业失信成本高”。合作备忘录构建起了长效的协同共管机制,进出口企业一旦被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则在全国海关乃至整个国家社会信用体系中被贴上标签,受到高强度的限制和约束。
据介绍,合作备忘录从执法管理、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社会认同等不同角度细化、量化出39条惩戒清单,涵盖工商、税务、质检、金融、环保、司法等多个重点领域。
具体而言,失信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失信企业还将受到包括税务部门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检查。此外,限制性管理措施包括:公安部门阻止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出境,财政部门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此外,惩戒参考类措施包括:商务部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进出口配额分配限制参考,外汇管理部门的外汇额度核准与管理参考,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的融资、授信依据或参考等。
“只有让企业因失信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和经营代价,才能真正起到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威慑效果”,李国说,让一些希望通过投机取巧、通过违法和失信获得一些蝇头小利的企业无处藏身,不能得逞,这样就能构建起一个完整的社会信用体系。
“在推进进出口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重点管好两头,对高信用企业,实施联合激励;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李国表示,这两方面是相互关联的有机整体,也是着手推进的重要内容。
据介绍,本着导向为先的原则,海关先期重点安排研究出台对于守信的企业联合激励的措施,诚信企业可以享受包括海关通关环节便利化在内的各部门给予的激励措施。
据悉,海关已经建立了企业的认证制度,对相关企业分三个类型进行认定,分别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其中高级认证企业目前占的数量还不到1%,但这类企业进出口额和缴税数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一,这类企业可以享受更多的通关便利,实现最快的、最便捷的通关。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副主任白明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未来中国要成为贸易强国,除了产品之外,诚信也是一种重要资源和重要要素,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须要从质量、服务、品牌、标准打造,也需要更加重视信用,要把信用建设提高到国际竞争新优势的层面。相信信用环境的完善,也会提升中国进出口企业的国际信誉,助力外贸强国目标的实现。他还指出,在进出口领域之外,还需要整个社会层面,包括生产领域、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系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进出口只是一个子系统。”
业内专家指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进展,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发展阶段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严重缺失,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成本偏低等问题依然存在。
不仅是海关进出口信用体系,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也在提速。发改委财政金融司罗艳君介绍说,在失信联合惩戒方面,发改委会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60多个部门签署了税收征管、工商监管等13个领域的联合惩戒备忘录。本次签署的《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是第14个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已扩展到进出口领域。
据介绍,在守信联合激励方面,发改委会同税务总局、团中央、海关总署等50多个部门,共同签署了针对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的3个联合激励备忘录。
2014年,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根据规划,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包括: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以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基础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基本建成,信用监管体制基本健全,信用服务市场体系比较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等。
罗艳君表示,下一步,要在《规划纲要》明确的34个重点领域,会同有关部门继续签署联合激励、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实现重点行业、重要领域全覆盖。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把查询使用信用信息、运用信用报告嵌入审批、监管流程中,做到“逢办必查”,并把实施联合激励、联合惩戒的结果反馈给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商务部研究院信用与电子商务研究所所长韩家平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此次联合惩戒扩围,表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有力度、有效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目前来看,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具体包括公共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惩戒,进展很快、力度也很大。下一步,还应该重点调动市场的力量,比如说把交易相关方、第三方机构、行业组织等力量调动起来,建立起市场的交易选择机制。让市场自发形成“信用好就选择,信用不好就不选择”的机制。这方面政府通过信息开放共享、鼓励指导市场机构等举措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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