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政府提出“一带一路”倡议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同时,美国、俄罗斯与印度相继提出“新丝绸之路战略”“亚欧经济联盟”与“南北通道走廊梦想”。而中国与东盟部分成员国的南海纠纷,中亚地区经济、政治与军事脆弱,西亚地区地缘政治复杂使“一带一路”倡议落实过程中,当中国企业大面积向沿线各国投资,尤其是涉及敏感领域时,第三方国家政府可能会影响东道国决策,对企业行为产生困扰。为保护中国企业海外利益,降低企业面临的国家风险,需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着手。

政府层面

01

 

政府应重视落实与东道国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在战略推进过程中,双方政府签署的合作协议将向企业传达政治友好与未来发展信息,但如果政府双方对协议仅停留在签署阶段,则企业可能会根据协议导向产生投资误判,或对投资成本产生直接影响。如中巴已签署三百多份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但一半执行情况不容乐观,另一半几乎无进展。中国已与沿线50多个国家签署税收协定,但很多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还依然面临双重征税的问题。

02

通过制度限定中国与沿线各国经济关系。长期以来中国在高风险区域的投资通常依靠中国单方面经济或技术援助或双方政府高层互访等非制度层面支持。但原苏丹分裂以及叙利亚战乱将非制度的企业海外利益保护模式弱点暴露。对此可参考经合组织成员制度保护模式,该模式使成员间的经济摩擦甚少演变至政治冲突。中国与其他国家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依赖程度进一步加深,为维护和平发展,应将中国与其利益往来国间的共同利益通过国际制度建设实现制度化、持续化,以降低由于经贸依赖程度上升而导致国家间摩擦,最终升级为政治摩擦,导致双边或多边不稳定预期。

03

加强东道国政府对外资利益保护的制度构建。商务部国别(或地区)指南系列指出,制度缺失已使中国企业海外利益持续性受到损害。因此政府间应通过构建新国际经济制度,将企业与国家利益诉求通过制度化途径实现常态化与持续化,降低企业资本海外遭遇非经济风险的可能,使其利益维护渠道常规化与可持续化。对此政府应该通过国际投资、经贸往来以及政府援助等措施促使东道国完善法制建设,使中国企业资产与市场利益保护由被动政策层面上升至主动法律层面。

企业层面

01

 

重视东道国法制缺陷与第三方专业公司尽职调查。根据外交当地救济原则,在非战争动乱与极端政治风险时,企业应尽可能借助东道国资源与救济手段保护自身利益,首选司法途径。但CROIC-IWEP数据显示,沿线主要16个国家中13个法制评分为负值。如俄罗斯法律繁杂、蒙古法律修改频繁、老挝执法不严、伊朗法律与国际不接轨以及柬埔寨无经济法庭等。因此应雇佣专业服务机构处理法律繁杂以及衔接问题,对变动频繁的国家应及时关注法律法规出台与修订,尽可能确保对方承诺的优惠政策有法可循。

02

提高应对东道国复杂政治环境的能力。沿线部分国家国内各种政治力量长期对峙,政治结构脆弱,民主主义与宗教信仰冲突危机较大。中国企业在处理东道国各种势力时多片面依靠东道国政府高层,这一行为强化东道国民众或其他利益团体对中国企业行为非经济性猜测。反政府势力能够利用自有资源使中国企业项目矛盾激化,而且一旦反政府势力上台或现任政府对其失控时,通常导致中资企业大范围受损,如原苏丹与叙利亚战乱。

03

强调企业风险应对机制制度化。在中国企业境外投资遭遇第三方干预时,企业多凭经验判断,或简单模仿先行者,缺乏系统反馈机制。中国企业境外投资调查显示,超过70%的非国有企业与80%的国有企业在面临境外风险时首选与中国使馆、驻外商业机构以及国内有关部门等机构联系。风险应对制度化不仅能提高企业对当地资源的运用,而且促使企业维护自身利益行为有章可循,避免矛盾冲突升级。同时考虑到沿线部分国家整体风险或局部风险较高的现实,建议企业在投资地域选择时应循序渐进,从风险较低国家开始,优先考虑项目成功率与回报稳定率。

04

建立合作伙伴资信记录,重视政企互动。实践证明,国际联合体的投资方式能实现成员的优势互补。如与东道国企业合作,降低政治、经济、法律、外汇与治安风险;与国际跨国公司合作,降低商务与技术风险;与金融机构合作,降低金融风险。同时商务部系列投资报告中反复强调,企业应与东道国中央或地方政府建立人脉关系顺利开展商业活动,尽可能争取议员公开支持,甚至在部分部落地区投资时,由于中央政府控制力有限,还需取得当地部落首领与利益集团支持。

   本文摘自方旖旎获奖论文《“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企业对海外直接投资国的风险评估》,作者单位为河南工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