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对于企业境外非理性投资的管理再度加码!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在突出简政放权的同时,也推出三项实实在在的改革,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记者注意到,一些之前游离于现行管理边界之外的境外投资活动,今后将被纳入新办法的监管范畴。比如,新办法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有所区分地纳入核准、备案管理范围,并且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大门越开越大,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也越来越快。而我国境外投资法律法规已经滞后于境外投资的高速增长。监管层出台这些政策,是精细化管理的体现,也是境外投资立法的前奏。

借道境外企业投资纳入监管

对于为何要出台新办法,发改委指出,旧的管理办法自2014年实施三年多来,境外投资快速发展,我国跻身境外投资大国前列。但与此同时,境外投资发展呈现出了一些新问题。比如,如何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便利企业境外投资;如何补齐现行管理制度短板,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如何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进一步服务企业境外投资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新办法在便利企业境外投资方面推出了不少实质举措,比如:取消项目信息报告制度;取消地方初审、转报环节;将投资主体履行核准、备案手续的最晚时间要求从签约前(或协议生效前)放宽至项目实施前等。新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不过,新办法最引人关注的还是在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面的一些改革。

发改委指出,新办法将补齐管理短板,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纳入管理框架,采取精准化的管理措施。不过,这不意味着这些投资将一律被纳入核准、备案管理范围,而是对其中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非敏感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投资主体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无需备案;而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无需备案也无需告知。

与此同时,企业境外投资不得威胁中国国家利益和安全,不得违反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新办法将针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薄弱环节,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在线监测、约谈函询、抽查核实等方式对境外投资进行监督检查。今后,发改委还将建立境外投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实体投资将成对外投资主流

值得注意的是,与发改委出台新办法同步,12月25~26日,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司长周柳军在媒体吹风会上透露:“商务部会同发改委、一行三会等相关部门成立了起草组,制定境外投资条例,目前初稿已经形成,还在进一步研究修改中。”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监管层紧锣密鼓拟定境外投资监管政策的同时,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结构正不断优化。

来自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7年前11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74个国家和地区的5796家境外企业新增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1075.5亿美元,同比下降33.5%,降幅进一步收窄。

与此同时,周柳军在媒体吹风会上表示,化工、电力、机器人制造等实体经济和新兴产业领域并购增多,上亿美元并购项目达到52个。而房地产、体育俱乐部、娱乐业等非理性投资得到有效遏制,对外投资新增项目为零。

白明表示,当前对外投资不能单纯追求速度和体量,一定要提质增效,符合高质量发展。随着相关部门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审核,非理性投资得到有效遏制,投资结构得到优化。未来,要更加注重精细化、精准化管理。通过政策、文件加以引导和规范,是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体现。

展望2018年,周柳军表示,要特别遏制盲目并购等非理性投资行为,反对并制止企业借机向境外转移资产,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真实性、合规性继续做好审查。与此同时,鼓励银企、产学研、中外多方合作,推动设计咨询、投融资、建营一体化企业联合“走出去”,提升对外投资整体竞争力。

(本文摘自“中国走出去”)